《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》施行,看明白这几点就了然了
今天,最高人民法院印发《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(试行)》(以下称《程序规定》)。《程序规定》共四十四条,规定了法官惩戒委员会组成,惩戒对象、违法审判线索受理、调查核实、提请审议、作出惩戒决定及当事法官申诉复核等相关工作的办理程序。
根据介绍,目前,全国31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全部设立了法官惩戒委员会。截至2021年11月底,北京、辽宁、吉林、黑龙江、山西、江苏、江西、云南等地通过惩戒程序对46名法官进行了惩戒,但有些省份尚未实质性开展法官惩戒工作,主要原因是适用于全国法院的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迟迟未能出台。
曾经有律师公开发文称,其代理的一个民事案件,自己的诉讼请求遭到了一审法院的判决驳回,经过上诉,诉讼请求最终获得了支持,由此认为是由于一审法官的明显错误适用法律,才导致自己的当事人白白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财力,故将一审法院投诉至了新设立的省级法官惩戒委员会,请求追究其错案责任。结果是,律师被告知,法官惩戒委员会并不直接接受案件当事人的投诉,最后,律师的投诉也就不了了之了。
新颁布的《程序规定》规定,法官惩戒委员会不直接受理对法官的举报、投诉。如收到对法官的举报、投诉材料,应当根据受理权限,转交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。如此规定,明确了法官惩戒,只是对于法官错案惩戒的内部处理,并不是直接面向案件当事人。
《程序规定》规定,只有法官在履行审判职责过程中,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,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,需要予以惩戒的,才会启动法官惩戒工作程序。只有符合以上两个情形的,才有可能会被其中惩戒审查。之所以说是可能,是因为惩戒程序的启动权保留在本院。
本院内的审查流程分三步:以上问题、线索,由法官所在法院的机关纪委或承担督察工作的部门经初步核实,认为有关法官可能存在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,需要予以惩戒的,报请本院院长批准后立案后并组织调查,这是立案阶段;调查结果经核实后,对涉及的案件裁判是否存在错误有争议的,应当报请院长批准,由承担审判监督工作的部门进行审查或者提请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,并提出意见,这是调查阶段。经承担审判监督工作的部门或审判委员会审查,认定当事法官办理的案件裁判错误,可能存在违反审判职责行为的,应当启动惩戒程序,这是研究结果阶段。可见,本院院长具有立案决定权、调查结果提请研究权,当然,更有研究结果的研究权。
对于调查结果,经院长批准,有三种处理结果,分别是:一是没有证据证明法官存在违反审判职责行为的,应当撤销案件,消除影响;二是法官存在轻微违反审判职责行为的,进行提醒谈话、批评教育、责令检查,或者予以诫勉;三是严重违反审判职责行为的,由承担督察工作的部门制作提请审议意见书,报院长审批后,提请省级以上的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。
法官惩戒委员会的工作流程为,受理惩戒事项后将本院制作的审议意见书送达给当事法官,除非当事法官没有异议,应当组织听证程序,听取当事法官的陈述举证辩解,本院的调查人员也应到场接受询问,听证后法官惩戒委员会应当在进行审议,并提出审查意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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